2026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背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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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考点总结 | 中国教育考试网

考点1: 法律渊源

类别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2: 民事行为能力人

类型 具体内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考点3: 法律责任

类别 内容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通告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考点4: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审核

  1.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更正

  1.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 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

  1.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考点5: 会计人员

1.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考点6: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具体内容
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1)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1)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1)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考点7: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类别 功能 开户方式
Ⅰ类户 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
Ⅱ类户 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片。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
Ⅲ类户 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电子渠道

考点8: 信用卡

1.申领: 个人贷记卡的申请年龄:年满18周岁

2.交易的基本规定

类别 特点 具体内容
贷记卡 "非现金交易"优惠 先消费后还款
【注意】"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或"最低还款额" 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风险控制 (1) 信用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2)借记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
(3)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1000元
不得收取 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的利息

考点9: 条码支付

限额 风险防范能力 验证方式
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A级 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
同客户单银行或全部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5000元 B级 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
不超1000元 C级 不足两类要素
不超500元 D级 静态条码

考点10: 预付卡

一、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分类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后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不得低于3年
实名信息 需实名 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要实名

二、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具体内容
透支 不可透支
转账购买 ①不得使用信用卡; ②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以上的; ③个人:一次性购卡50000元以上的
转账充值 ①不得使用信用卡;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使用 ①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③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④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考点11: 票据行为

1.出票

项目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 备注
票据名字的字样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无条件支付 √(承诺) √(委托)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确定金额 出票金额(√) 授权补记
出票人签章

2.背书

项目 具体规定
附条件 ①不得附有条件 ②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①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②部分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3.承兑

项目 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责任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然应当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4.保证

保证 具体规定
记载事项 (1)未记载保证人住所: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1)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法律责任;
(2)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均为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考点12: 支票

种类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注意事项

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项目 具体规定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①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考点13: 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分类—根据承兑人的不同

分类标准 票据类别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4.提示付款期限

  1.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2.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不超过1年)

考点14: 带薪年休假

类别 具体内容
条件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考点15: 试用期

类别 具体内容
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3个月≤n<1年):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含)不满3年(1年≤n<3年):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含)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3年):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16: 经济补偿金

类别 具体内容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月工资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高薪职工的补偿限制:①高薪职工是指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②年限限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③计算基数限制: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考点17: 基本养老保险

类别 具体内容
组成 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1)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有例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死亡可继承
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个人缴费 计算公式: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8%
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1)过低: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过高: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考点18: 基本医疗保险

类别 具体内容
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
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医疗期的期间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考点19: 工伤保险

类别 具体内容
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说明】四险中只有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认定-应当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不认定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考点20: 失业保险

类别 具体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缴费期限<5: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
5≤缴费期限<10: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
缴费期限≥10: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
停止领取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考点21: 增值税视同销售(必背考点)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考点22: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二)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适用税率 )

(三)销项税额

1.核定销售额--按顺序核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 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2.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消费税税额

注意:核定方法按顺序,先找自己再同类,啥都没有要组价。

2.特殊方式下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产品 取得时 逾期时(或超过一年)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不征税 征税
啤酒、黄酒 不征税 征税
白酒、其他酒 征税 不重复征税

(四)进项税额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背)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造成的货物或不动产的损失。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考点23: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必背)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考点24: 期末留抵退税

起止时间 行业 条件 退税标准
2019.4.1起 一般行业 五个条件 【提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021.4.1 (部分2022.7.1) 制造业、小微企业 四个条件 【提示】与上述相比没有第一条 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存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

考点25: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的适用情况及政策规定

退(免)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具体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同上
免退税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考点26: 出口退税的退税依据

企业类型 业务类型 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离岸价)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离岸价(FOB)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离岸价-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离岸价-国内免税材料的金额
外贸企业(购进价)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购进价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价额

考点27: 消费税税目(15个税目,必背)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考点28: 消费税征税环节

类别 纳税环节 适用应税消费品 是否单一环节
一般情况 生产 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铂钻)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
进口
特殊情况 零售 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批发 卷烟、电子烟(加征)

考点29: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计算

  1. 从价定率(消费品适用比例税率)
    • 适用: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从量定额(消费品适用定额税率)
    • 适用:黄酒、啤酒、成品油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3. 复合计征
    • 适用: 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二、组成计税价格(无商品价格自己组合计税的价格)

环节 计税形式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考点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 纳税人:实际缴纳"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 ) × 适用税率

  4. 税收优惠(必背)
    1. 进口不征;
    2. 出口不退;
    3.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 征收比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2.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 3%/2%

考点31: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行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三、免税政策(必背)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考点32: 关税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税率(海关征收)

关税完税价格 具体内容
计入 (1)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2)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考点3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思路

总思路--盈利再交税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不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三、不征税收入(必背)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必背)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

1.与"工资薪金"相关的扣除标准

项目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 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具体内容
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全额扣除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行业 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六、不得税前扣除项目(会背)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点3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项目 具体内容
免税 农林牧渔、远洋捕捞、中药种植;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 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内陆及海水养殖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200%在税前摊销
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100%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二、双抵减

项目 具体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35: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合理的定价转让方法 定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
再销售价格法 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
交易净利润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确定利润
利润分割法 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

二、资本弱化税制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1- 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注意】
(1)标准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3)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考点36: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区别

企业重组处理方式 股权支付部分 非股权支付部分
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公允价值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3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同一般性税务处理中12
特殊性税务处理 1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同一般性税务处理中12
【解释】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补充: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考点37: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需要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汇算)

项目 预扣预缴办法
工资、薪金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劳务报酬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特许权使用费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2.汇算清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考点38: 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计征方法: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20% = 每次收入额 × 20%

二、财产租赁所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二、财产租赁所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每次 (月) 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 20%

    2. 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每次 (月) 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 ×(1-20%)×20%

    三、财产转让所得

    1.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20%

    【避坑指南】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满5唯一)

    四、偶然所得(没有任何扣除)

    1. 计征方法: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20% = 每次收入额 × 20%

    考点39: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常考点 具体内容
    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相关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拆迁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
    安置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保险金 保险赔款

    考点40: 与房地相关税种

    税种类型 具体内容
    房产税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原则】谁受益谁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 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 征税范围:(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税收原则】财产转移税,"承受"方纳税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原则】财产转移税,"转让"方纳税

    考点41: 与车船相关的税

    税种类型 具体内容
    车船税 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42: 其他税种

    税种类型 具体内容
    环境保护税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考点43: 税款征收措施

    (一)责令缴纳

    1. 前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2. 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纳税担保

    1. 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2. 情形: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3. 范围: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税收保全

    1. 前提: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2. 具体措施:
      1. 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 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税收强制执行

    1. 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 具体措施:
      1. 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欠税清缴

    1. 离境清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 欠税报告: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收优先权

    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时间先后)
    2.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考点44: 行政复议机关

    项目 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规定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国家税务总局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所属税务局
    对其他地方各级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上一级税务局
    特殊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