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色标注说明:红色=重难点 | 绿色=易错点 | 蓝色=背诵点
初会经济法考点总结 | 中国教育考试网
| 类别 | 形式 | 制定机关 |
|---|---|---|
| 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 法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 类型 | 具体内容 |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
|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类别 | 内容 |
|---|---|
| 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警告、通告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刑事责任 |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
审核
更正
| 账户 | 具体内容 |
|---|---|
| 基本存款账户 |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
| 一般存款账户 | (1)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专用存款账户 | (1)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 临时存款账户 | (1)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
| 类别 | 功能 | 开户方式 |
|---|---|---|
| Ⅰ类户 | 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 |
| Ⅱ类户 | 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片。 |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 |
| Ⅲ类户 | 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 电子渠道 |
1.申领: 个人贷记卡的申请年龄:年满18周岁。
2.交易的基本规定
| 类别 | 特点 | 具体内容 |
|---|---|---|
| 贷记卡 | "非现金交易"优惠 | 先消费后还款 【注意】"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或"最低还款额" 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
| 风险控制 | (1) 信用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2)借记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 (3)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1000元 |
|
| 不得收取 | 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的利息 |
| 限额 | 风险防范能力 | 验证方式 |
|---|---|---|
| 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 A级 | 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 |
| 同客户单银行或全部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超5000元 | B级 | 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 |
| 不超1000元 | C级 | 不足两类要素 |
| 不超500元 | D级 | 静态条码 |
| 分类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后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 实名信息 | 需实名 | 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要实名 |
| 基本规定 | 具体内容 |
|---|---|
| 透支 | 不可透支 |
| 转账购买 | ①不得使用信用卡; ②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以上的; ③个人:一次性购卡50000元以上的 |
| 转账充值 | ①不得使用信用卡;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
| 使用 | ①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③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④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
1.出票
| 项目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 支票 | 备注 |
|---|---|---|---|
| 票据名字的字样 | √ | √ |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
| 无条件支付 | √(承诺) | √(委托) |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授权补记 | |
| 出票日期 | √ | √ | |
| 确定金额 | 出票金额(√) | 授权补记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2.背书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附条件 | ①不得附有条件 ②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 部分背书 | ①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②部分背书无效 |
| 禁转背书 |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3.承兑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 提示承兑 |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
| 受理 |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 责任 |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然应当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
4.保证
| 保证 | 具体规定 |
|---|---|
| 记载事项 | (1)未记载保证人住所: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保证责任 | (1)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法律责任; (2)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均为连带责任 |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种类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注意事项
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①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 提示付款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1.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分类—根据承兑人的不同
| 分类标准 | 票据类别 |
|---|---|
|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
| 由"银行"(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承兑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4.提示付款期限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条件 |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 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 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试用期规定 |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1)非全日制用工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
| 试用期期限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3个月≤n<1年):不超过1个月 |
| 1年以上(含)不满3年(1年≤n<3年):不超过2个月 | |
| 3年以上(含)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3年):不超过6个月 | |
| 试用期工资 |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计算公式 |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
| 工作年限 |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
| 月工资 |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高薪职工的补偿限制:①高薪职工是指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②年限限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③计算基数限制: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组成 | 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 个人缴费:(1)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有例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死亡可继承 | |
| 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 |
| 个人缴费 | 计算公式: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
| 缴费比例:8% | |
| 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1)过低: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过高: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
|
| 享受条件 |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保险费的缴纳 | 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 |
|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 | |
| 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 |
| 医疗期的期间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保险费的缴纳 |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说明】四险中只有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 |
| 工伤认定-应当认定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工伤认定-不认定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 1≤缴费期限<5: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 |
| 5≤缴费期限<10: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 | |
| 缴费期限≥10: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 | |
| 停止领取的情形 |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适用税率 )
1.核定销售额--按顺序核定
注意:核定方法按顺序,先找自己再同类,啥都没有要组价。
2.特殊方式下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 产品 | 取得时 | 逾期时(或超过一年) |
|---|---|---|
|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 不征税 | 征税 |
| 啤酒、黄酒 | 不征税 | 征税 |
| 白酒、其他酒 | 征税 | 不重复征税 |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背)
| 起止时间 | 行业 | 条件 | 退税标准 |
|---|---|---|---|
| 2019.4.1起 | 一般行业 | 五个条件 【提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 2021.4.1 (部分2022.7.1) | 制造业、小微企业 | 四个条件 【提示】与上述相比没有第一条 | 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存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 |
| 退(免)税办法 | 适用企业和情况 | 具体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 外贸企业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 同上 | |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 企业类型 | 业务类型 | 计税依据 |
|---|---|---|
| 生产企业(离岸价) |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离岸价(FOB) |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离岸价-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 |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离岸价-国内免税材料的金额 | |
| 外贸企业(购进价) |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 购进价 |
|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价额 |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 类别 | 纳税环节 | 适用应税消费品 | 是否单一环节 |
|---|---|---|---|
| 一般情况 | 生产 | 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铂钻)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 是 |
| 委托加工 | |||
| 进口 | |||
| 特殊情况 | 零售 | 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 否 |
| 批发 | 卷烟、电子烟(加征) | 否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环节 | 计税形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
| 自产自用 |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 委托加工 |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 进口 | 从价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复合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应纳税额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 ) × 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 3%/2%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行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税率(海关征收)
| 关税完税价格 | 具体内容 |
|---|---|
| 计入 | (1)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2)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
| 不计入 |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总思路--盈利再交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不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1.与"工资薪金"相关的扣除标准
| 项目 | 扣除标准 |
|---|---|
| 工资、薪金 | 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 扣除标准 | 具体内容 |
|---|---|
| 限额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
| 全额扣除 |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 行业 | 扣除标准 |
|---|---|
| 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烟草企业 | 不得扣除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免税 | 农林牧渔、远洋捕捞、中药种植;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内陆及海水养殖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200%在税前摊销 |
| 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100% | |
|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合理的定价转让方法 | 定义 |
|---|---|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按照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 |
| 再销售价格法 | 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 |
| 成本加成法 | 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 |
| 交易净利润法 |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确定利润 |
| 利润分割法 | 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1- 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注意】
(1)标准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3)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企业重组处理方式 | 股权支付部分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1以公允价值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3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
同一般性税务处理中12 |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1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同一般性税务处理中12 【解释】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补充: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需要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汇算)
| 项目 | 预扣预缴办法 |
|---|---|
| 工资、薪金 |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
| 劳务报酬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 稿酬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
| 特许权使用费 |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
2.汇算清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20% = 每次收入额 × 20%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每次 (月) 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 20%
应纳税额 =[ 每次 (月) 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 ×(1-20%)×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20%
【避坑指南】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满5唯一)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20% = 每次收入额 × 20%
| 常考点 | 具体内容 |
|---|---|
| 奖金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补贴/津贴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 福利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 军人相关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 拆迁 |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 |
| 安置 |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
| 保险金 | 保险赔款 |
| 税种类型 | 具体内容 |
|---|---|
| 房产税 |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原则】谁受益谁纳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
| 耕地占用税 | 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 契税 | 征税范围:(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税收原则】财产转移税,"承受"方纳税 |
| 土地增值税 |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原则】财产转移税,"转让"方纳税 |
| 税种类型 | 具体内容 |
|---|---|
| 车船税 | 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
| 税种类型 | 具体内容 |
|---|---|
| 环境保护税 |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
| 资源税 |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 印花税 |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项目 | 情形 | 行政复议机关 |
|---|---|---|
| 一般规定 |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国家税务总局 |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所属税务局 | |
| 对其他地方各级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上一级税务局 | |
| 特殊规定 |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